在境外遭胁迫当间谍,在境外遭胁迫当间谍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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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拿刀吓唬男友过程中,失手刺向自己胸口死亡,***有哪些疑点?男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涉嫌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称女子拿刀吓唬男友过程中,失手刺向自已胸口死亡,我认为这不可能。真的象席某父亲,某派出所教导员所说"王某的死与席某无关吗?
疑点如下:
1,王某与席某是情侣关系,王某为了与读大三的席某谈恋爱方便,不惜从北京而来,在武汉租一房居住。25日凌晨1点席某与朋友从王某出租屋出来。几点席某与朋友进入王某出租屋,凌晨1点才出来。在此屋3人多长时间,都干了些什么,这朋友是男是女,如女对王某是否有***?
2,席某送走朋友又返回乘电梯到王某出租屋,约半小时席某抱王某下楼,被何某看见挂120并报警。1点39救护车到。这半个小时席某与王某都干了什么?
3,法医鉴定结论"系锐器此用于胸部致左心室破裂,造成大失血而死亡"。一个24岁的女孩子怎能失手,用刀刺向自已左心室破裂呢?说失手,怎么叫失手,失手就有这么大的力量,左胸处见一斜行裂痕,深达胸腔?
从以上疑点可以看出,王某绝非自杀。王某看席某移情别恋,非常痛苦,苦苦劝席某回头转意。也许王某有拿刀吓唬席某的情节,席某与王某夺刀,因而王某会有"左右手指甲掌侧均见浅表划痕,左右腿及膝盖均见皮下出血"。
从种种迹象表明,席某已有新女友,对王某己有厌烦心理,加之王某拿刀吓唬,席某夺刀后,只有他有力将王某刺向"左心室深达胸腔"。
席某现已涉嫌***,但以过失***,显然避重就轻。又与王某失手"***"自相矛盾,似有"掩耳盗铃""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
同时,席某已於7月10日被批捕,怎么会有9月9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就可以和朋友到***玩乐吗?还允许与外界通讯见面吗?
一个身任其派出所教导员的父亲,己知儿子涉及命案,岂能拿5万,30万元,取得王某家属谅解。"席某与王某的死无关",你慌什么?谅解什么?企图用金钱捂住王某家人的嘴,这那是王某失手"***",分明是自已的儿子故意***。
从结果来看,女子不可能用***刺入自已胸口而死亡。最大可能是双方在抢刀过程中误把***刺入自已胸口。也有可能是男方故意抓住女方握刀之手,借力刺入女方胸口,造成故意伤害对方致死亡罪。
此案实在疑点过多,个人认为目前阶段还不适合盲目乱下结论。下面我来谈谈我对案件的一些相关分析:
这个席某的朋友是谁?他与死者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为什么大半夜的还在死者屋内?他们三个人在做什么?
席某的朋友从屋里出来的时候,席某和死者应该都还算情绪稳定,为什么席某朋友离开后短短半个小时内情况突变,王晨突然从情绪稳定状态切换到拿刀威胁男友并且失手刺死自己的状态?
拿刀吓唬男友尚且可以理解,但是失手刺向自己又是个什么操作?要知道拿刀刺死自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是铁了心要***的人,失手将到刺入自己胸口造成自己死亡的概率真的微乎其微。
死者胸口有深创以及手指有划痕都还能理解,但是双腿和膝盖皮下出血就很奇怪的,死者是在威胁男友的同时进行自残吗?还是死者的伤痕是因为其他因素造成的?
女友身亡两个多月之后出入***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顶多需要受到道德方面的谴责。但是此案的情况完全不同,因为席某仍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而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显然,席某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被认定情节严重,是需要被立即予以逮捕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个人认为席某有可能需要面临三到七年的***。
可能性二: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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