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校内撞死女童,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老师校内撞死女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老师校内撞死女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老师校内撞死6岁学生,安全隐患问责追责后,孩子的命谁来兜底?
谢谢邀请!
5月23日湖北武汉一小学老师在校园内开车撞到一6岁学生,送医后抢救无效不幸死亡,这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看到这样的新闻,很难过😫
第一,学校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场所,有严格的车辆进出规定。老师车辆进校必须在学生进校前,出校一般也是在学生出校后,但有教研活动或开会的老师尽可能在上课的时候动车,课间休息时间不能随便在校园里启动车辆。这是我退休前单位的规定,我想应该每个学校对教师都有这样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
第二,从这件事情本身主要责任在于教师,就是不在校园里面,车辆启动时也要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更何况是在校园这样的特殊环境,小学生蹲下来系鞋带是常有的事儿……
第三,这个教师从主观上来看,绝对不是故意为之,谁也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至于后续怎么处理、怎么问责那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我不敢妄加揣测!但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学生死亡,现在多后悔都没有用,一条鲜活的生命啊,就这样没了[流泪][流泪][流泪]
第四,目前家长提出什么要求都不过分,无可厚非。只是孩子已经没了,什么赔偿都挽回不了孩子的生命,只能说家长要挺住啊!同情[泣不成声][泣不成声][泣不成声]
这血的教训,警醒了所有学校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不仅仅是对学生,更要对老师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避免类似的***发生!
血的教训啊,切记切记切记!
我考驾照的时候,教练就老说一句话:汽车就是只老虎,它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咬人的,要特别小心才行。
你想一下,我们能把一只随时随地会咬人的老虎,放在一群小羊羔里吗?[呲牙]
“老师校内撞死6岁学生”的安全事故引起公愤,善后处理事宜基本上达成一致。但学校安全隐患追责又是一个“举一反三”的警示教育,当然是学校内的师生安全隐患,学校应尽的责无旁贷追责,第一责任人即校长、领导班子的各自追责担当对应的“处罚单”。
其实我觉得学校安全隐患的“问责”是一种常态化的“问责制”,自上而下的安全隐患追责制度明白具体化,“安全责任书”也是逐级签名落实到位,只不过是看谁的隐患排查不流于形式,看谁的平时管理制度不虚张声势,看谁的管理细节以防不测、以防万一等等。
谈到学校安全隐患的“追责”,那就是说“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常言说“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从校内到校外,从教师到家长,从上学到放学,从周末到***期等等“不留死角”的学生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应有尽有”。那么“追责”就是看谁的责任心强,谁的防患于未然流于“***”……
二,“孩子的命谁来兜底”?这句话似乎有矛盾,更有着不能“兜底”的责任重大关系。但就这样的“教师撞死6岁学生”而言,最起码的责任人那肯定是在校园安全管理中“不担责”,不尽责,熟视无睹,目无章法,明知故犯的人。一句话就是撞死学生的人,为了孩子们的安全而“执法犯法”的人,不“为人师表”的责任人。
我认为,这起事故既有其特殊性,也有其普遍性。特殊性在于,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部的交通事故,涉及到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和责任。普遍性在于,这是一起反映了当前社会对孩子生命安全和教育质量缺乏足够重视和保障的交通事故。因此,在分析和评价这起事故时,不能只从单一的角度出发,而应该从多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校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学校未尽到保护义务造成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经过警方调查证实肇事司机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过失驾驶等情形,并且造成了孩子死亡或者重伤,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赔偿孩子家属相应的损失。同时,如果经过调查证实校方存在未尽到保护义务或者管理不善等情形,并且与孩子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赔偿孩子家属相应的损失。
其次,在道德层面上,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校方都应该表现出足够的悔意和同情。作为一名老师,在校园内开车撞倒自己的学生,并且导致其死亡,这无疑是一件极其悲惨和可耻的事情。无论他是否有酒驾或者超速等恶意或者过失行为,在面对这样一个无辜而年幼的生命消逝时,他都应该感到深深地自责和悲痛,并且主动向孩子家属道歉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作为一个学校,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安全***,并且失去了一名本应该茁壮成长的学生,这无疑是一件极其失败和可悲的事情。无论他们是否有管理不善或者监管不力等疏忽或者过错行为,在面对这样一个令人心碎而惋惜的结果时,他们都应该感到深深地愧疚和难过,并且积极向孩子家属道歉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安抚。
最后,在社会层面上,无论是***还是公众都应该对孩子的生命安全和教育质量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障。作为***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孩子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并且***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类似***的发生
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一老师与初中生***被逮捕,你怎么看?
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发布声明:关于学校老师李某的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我校高度重视,该***我校已查证: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警方已于去年9月将李某逮捕,目前案件已在***审理阶段。
这就是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针对该校教师与某女生多次***的所谓声明,整篇都在为学校推卸责任,学校也是该***的受害者。
难道真是这样吗?显然不是,重视师德师风教育,为学生提供一个健康快乐的学习环境,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
教师是你学校的,学生也是你学校的,如果这个人不利用是该校教师的身份这个平台,他能够轻视骗得了女孩的信任,这显然是不会的。
女生只有13岁,她能有与教师***的意愿吗?这里的所谓感情还不是因为女生对教师的敬畏之心,她对家长的印象还不是因为是老师的一句话的事。教师掌握着她的优劣大权,难道她敢不从吗?
就算女生和该教师***是你情我愿的事情,难道学校和教师不知道这个初中生还是***,就算女生自愿在法律定义上也是强奸,对于这样档次的学校不会说不知道吧。学校管理问题想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根本不可能的。
这件事情应该对家长敲响警钟,不要把孩子送进学校就放任不管,和孩子多交流、多沟通。对孩子在校状态做到心中有数。
1月20日,网上传出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一名老师和一名13岁初中女生发生了关系,据悉,当天受害女生的母亲拉着横幅在学校门口哭的很伤心,随后该学校向外发表声明说:这起***是去年疫情期间发生的,涉事老师林某和13岁女生多次在校外约会,然后因情发生了关系,涉事老师李某已在去年九月份被逮捕了,目前正在***审理阶段。针对这件事情,我有以下四点看法。
一、涉事老师李某涉嫌***罪
这名女中学生去年的时候刚13岁,虽然学校的解释是两人在校外因为感情发生了关系?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了性关系,都以***罪论处。也就是说即使两个人在谈恋爱,即使女学生是自愿的和老师发生了关系,那么老师李某也涉嫌了***罪。并且李某还是一名老师,本应教学生德智体美,但是他却有损师德,竟然和自己的学生发生了关系,所以应该严重处理。
二、李某的教师生涯算是结束了
按照刑法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然后判刑处理,那么刑满之后李某还可以当老师吗?答案是否定的,李某这辈子都不可能再当老师了。根据教师资格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如果已经取得了教师资格证,那么将吊销教师资格证。也就是说,李某刑期释放了之后,他也不可能再当老师了,这种人也不配当老师。
三、学校有故意推卸责任的嫌疑
我们从声明里可以看出学校的说法是:在去年疫情的时候,涉事老师李某和女学生,是在校外约会谈恋爱,有了感情才***的,学校之所以特别的表明是在校外,是因为如果在校内发生的那么学校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学校才会在声明里特别的指明两个人是在校外约会的,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学校是在故意的推卸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师校内撞死女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老师校内撞死女童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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