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16年未登记,领养孤儿16年未登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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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程序?
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1、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三,当事人持有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两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两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的单人照片,社会***机构送养的除外,收养登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第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第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第三,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上签名第四,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第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于虚***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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