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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发生什么重大***?
2011年重庆发生了一件重大***,即“2·22重庆大渡口***爆炸事故”。
2011年2月22日6时40分左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厨房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5人轻伤,***大楼部分建筑受损,并波及附近民用建筑。
重庆女孩放烟花引爆化粪池不幸遇难,周边道路被炸毁,监护缺失谁来护?
首先监护人则不可推!但请不要把这件事看得那么简单!***的天燃气管道,陈旧的公共设施,触手可及的高压电线等等等等,可曾考虑过人们的生活习惯?可曾考虑过基本的安全因素?都是为了方便自己或自己的单位或自己所谓的事业,更大一点或国家的建设。凭什么一根鞭炮就要爆炸,这样的悲剧还少吗?既然行为人是孩子就说明他没有预见的能力,那么首先就应该考虑到危险因素的责任者~社会,社会!!说的再大一点,就不怕被***利用了,把整个城市给你掀掉吗?
放烟花引爆化粪池
首先听着就是化粪池设计不合理!
其次就是孩子别让他们放炮危险⚠️
再有就是孩子不幸遇难再提监护不监护
那都为时已晚!于事无补!
人们要少干一些亡羊补牢的事情!
虽然***对易燃易爆物品有立法和严控措施,但民间总会有不熟悉爆竹燃放方法的人冒险尝试,酿成安全事故。
今年全国各地***在城区铁腕禁鞭,效果立竿见影,但由于行动太突然,少数老百姓难免有微词。建议把工作做细,政策要有针对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很不幸的事情,先默哀一分钟。个人觉得监护人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同时公共设施安全性和合理性需要评估,如果把引爆化粪池改成引爆核导弹发射井,是不是更能突出问题矛盾所在。
关于化粪池爆炸事故这几年发生挺多,就这个问题来回答,首先我们要看一下问题的那个“监护缺失”是什么回事?
如果是对于烟花燃放和化粪池这类市政工程,我们应该说是监管缺失,这个是看国家的法律法规怎么确定;如果是对于遇难者,我们才会说监护缺失,这个就关系到社会教育知识普及和家庭教育监管的问题。
新闻出来以后存在三个争议点,
第一:化粪池的设计存在什么安全隐患?如何整改?第二:烟花炮竹燃放和民间传统是否对立?第三:小朋友安全教育是否做到位?
回到问题上,在市政工程上,如果是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和相关部门是应该对监管不力负责,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可以问责到具体工作人员。
烟花炮竹能否燃放,具体要求也有***出台的法律法规做参考。至于完全禁止,这个个人认为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去商讨。既然有法律规定,如果是违规燃放,这个监管力度不够是有关部门的力度不够,需要加强,而明令禁止的行为,依然我行我素,那应该就是个人行为了。遇难者是未成年的话,监护缺失就是家长的问题。
最后一个安全教育,关于社会学校家庭对于未成年人或者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安全知识,是否做到了用心和普及。安全教育在任何行业任何时候都是重中之重,一旦发生事故,且不论追责问题,就是损失方面很多时候都承担不起“”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总之,监管和监护,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会成员和他所扮演的角色,都有义务参与到其中来。希望安全警钟长鸣,愿后来者吸取教训,悲剧不再发生。
我是情感助力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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