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马路护栏牟利,男子偷马路护栏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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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带2岁女孩面试时孩子坠亡,***判三被告赔偿百万,对此你怎么看?
这样的判罚只会让各种单位,企业,把带孩子的家长赶出公司了,,以后别说用人单位不人性,不准带孩子去!因为用人单位赔不起!出租大厦的出租方也得跟租房人签订合同,不允许带孩子进入!!不然不租了!!!!!!!不然盖个楼租金还不够赔!!别说什么护栏间隙大这种说法,,毕竟人家这大厦这么多年也没见过谁掉下去摔死!!!!!!
似乎三方方方都可喊冤,但其实一点都不冤。我们习惯于用好心办坏事的理由,来忘却责任。
可怜了2岁的小宝贝!先理下来龙去脉:2016年2月,母亲张云(化名)带两岁的女儿前往某公司应聘。因为怕孩子吵闹影响面试,所以面试前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去看管,孩子在此期间从大厦四层坠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在***判决郭某、应聘的公司和公司所在的大厦共同承担责任,赔偿108万。
先讲郭某,她可以委屈地把自己定义为一个帮助者,但其实在***中她是责任人。当然作为员工,她本可以不接受,因为这明显不属于工作范畴。但既然接受了,就承担了此期间监护2岁孩子安全的责任。孩子坠楼死亡是监护者的严重失职,当然应该追究责任。
这对于任何一个个人都是一个警示:可以不接受,但接受了就不能推卸责任。在职场上、生活中,很多时候要说会说“ 不” ,护人护己。
公司,公司本可以拒绝应聘者带小孩前来,这是应聘者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不需要公司帮忙。前面没有说清楚,也可以请应聘者重新约时间来应聘,有时不讲人情只讲规则,对员工最安全。既然允许应聘者带着孩子参与应聘,还允许或安排员工照看这个孩子,就是越位,就得承担越位的责任。
大厦的栏杆间隙过大,本就可能有安全隐患。成年人也有踏空摔倒而导致受伤死亡的***也不少见,公司交了管理费用,大厦本就应该提供安全的环境,否则***都可能有危险。当然,相对前两方来讲,我想大厦方的职责和分担的责任应该是最小的。这是属于事后应该要积极弥补的,凡被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排除。
***中的妈妈,当然也有责任 ,她已为此承担了最大的惩罚,失去了心爱的小宝贝。
最后想说的父母是幼小孩子的天和地,童年的孩子,没有父母好好的养育和照看,生理和心理的感受都是不得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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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女子带着年仅2岁的女儿到北京某金融大厦内的一公司应聘时,孩子从大厦步梯摔下致死。事后,女子***到***,***判决该女子应聘的公司、应聘公司的郭姓员工、事发地金融大厦三方共同赔偿108万元。
在小编看来,这被判赔偿的三方都挺冤的。现在的社会真的不知道怎么说好,人天天活在胆战心惊的状态,一不小心就祸从天降。不过,***既然这么判了,自然有从法理上说得过去的道理。
我们从新闻中也可以看出来,女子在该公司应聘时,因为2岁小孩吵闹,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房间看管,结果孩子从大厦四楼步梯的护栏缝隙处掉下身亡。其中责任最大的应该是郭某,既然她负责照看孩子,就应尽心尽力,可以她却疏忽大意,导致悲剧发生。
其次是女子应聘的公司,虽然是郭某代为看管小孩,但这是在郭某上班时间的行为,应该是在执行职务,所以郭某所在的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的间隙过大,导致2岁小孩能挤过去,这应该是存在明显设计缺陷。而且,事发楼梯护栏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应该说,金融大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方被赔偿一百余万元,虽然都让人觉得有点冤,但法律就是法律,是不能讲究人情的,近年来发生的多次类似***,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凡事小心为上!
先简要说说事情经过
年轻母亲张云(化名)带两岁的女儿前往北京大兴金融大厦内一家公司应聘时,为了防止孩子吵闹,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看管,结果孩子从大厦坠梯身亡。事发后,家属***到***,***一审判决郭某、张云应聘的公司、事发大厦赔偿家属108万元,三被告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各方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孩子母亲承担事故10%的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90%的责任,需赔偿家属共计108万元。
1、小孩子父母一方: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具有照顾、照看、管教孩子的义务,其监护人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郭某及公司
因为张云在面试,小孩是由郭某代为看管,照顾具有照顾小孩的义务。但郭某是公司的员工,郭某代为看管的行为属执行职务,应由其所供职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大厦产权方或管理方
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的间隙过大,存在明显设计缺陷,而且没有***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法律上,这三方均有相应的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比例则由法官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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