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产品也有***货,救命产品也有***货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救命产品也有***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救命产品也有***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假药加价几十倍卖往乡村,重庆一售***团伙被抓获, 你怎么看?
我觉得监管部门对药的监管可以更严格一点,处罚得更重一点,查得更频繁、更严格一点。
现在的乡村青壮年多是外出务工,家里都是老人跟孩子。家里的老人没怎么看过外面的世界,也大多不会用手机上网,了解的消息也比较少,在乡村里比较闭塞。好多老人连字都识不了几个,这样的环境就给了售***团队提供了机会。
当把***药给老人们了解,吹嘘一下它所谓的强大的功效,再把价格有多实惠一忽悠,勤俭节约了一辈子的老人们哪里抵挡得住这个诱惑,觉得便宜买到了好东西了。
要是只是保健效果的药还好,至少可能是什么绿豆、芝麻、玉米的粉粉,吃了对身体也没什么伤害。要是老人真有个什么男***,他放着真的药不吃,吃那所谓功能强大的药,长期坚持下去,这不就是慢性自杀吗?
我觉得对药真的要监管更严格,打***的力度要加大,也许那些老人买***药的钱是他们从地里一分子分刨出来的救命钱或者养老钱。
像这种售***团队应该***喊打,发现售***要***举报,他们就无处售***了。大家都应该出一分力,也许你是帮了他人,长久以往也是帮了自己,毕竟是药,不能让它变成了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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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肝癌患者帮人代购救命药被刑拘」?
谢邀~
即使卖药者本人是肝癌患者,卖的药是给病友。药是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销售的,而且存在营利行为。他的行为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这是常识。
关于这件事情,小超人有一点点自己的看法。
最近《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影响非常广泛,陈勇孤胆英雄的形象深入人心,癌症患者用药难的处境也得到空前的公众关注。世界有好药,国内用不上,真是一个忧伤的故事。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的空前发达,信息传达异常快速。临床上经常能碰到,对自己的疾病非常清楚的患者,甚至有的患者会查询专业期刊文章和最新进展,另临床医生都汗颜。但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具有共性更有个性,治疗必须个体化,用药也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盲目用药对患者绝不是好事。世间没有万能药,唯有新病、难病层出不穷。
我们可以希望药监局能够加快药物审核的速度更快,让广大患者受益。但是审核这个过程是不能忽略的,对药物的安全性需要特别谨慎。而且存在种族的差异,国外治疗有效的药,未必到了国内就十分安全和有效,这些都是需要评估和考量的。
个别人通过走私药品赚钱(程勇没赚钱),不管本身是不是患者,这种行为绝不可以被允许和推崇,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法律是准绳。
据媒体报道,现年46岁的翟一平,2014年罹患肝癌,从2016年开始帮QQ群里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肝癌药,两年下来他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一年前他干脆辞去了项目经理的工作,从代购药物中获得5%左右的报酬。上月底,他因涉嫌销售***药罪被刑拘。
自从翟一平罹患肝癌后,就开始钻研相关的医学知识,常常在聚集了各地肝癌患者的QQ群里与病友交流,在这个过程中,翟一平留意到国外两个前沿药物PD-1利尤单抗注射液和E7080仑伐替尼。2017年,欧洲肿瘤内科学会和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公布E7080联合PD-1抗体的临床数据,疾病控制率逼近100%。自己治疗见效后,他经常把这两种药介绍给其他病人。由于PD-1需要全程冷链配送,患者自行购买无法保证温度,但翟一平销售的抗癌药,有冷链配送、有专门的德国渠道,价格只在德国原售价基础上加5%。但就是这5%的利润,使翟一平面临牢狱之灾。
为什么翟一平涉嫌违法?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这意味着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真药也将被追究刑责。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即使你从发达国家(例如德国)购买按更高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疗效优异的真药,只因违反行政管理规范未经批准进口,即可直接认定为“***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生产、销售***药的,最低处罚标准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罚还会增加。
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首先,要在法律层面上下功夫,将国外代购的真药定性为“***药”并入刑值得商榷。从发达国家(例如德国)进口按更高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疗效优异的真药,只因违反行政管理规范未经批准进口,即直接认定为“***药”,这种管理方式着实过于简单。导致的后果是,销售了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会触犯销售***药罪,要比生产销售过期疫苗只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重得多,明显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
其次,希望国家能够加快药品的审批,去掉一些繁琐的手续。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能够尽早的审批上市。让我国的患者能够早日用上最新的救命药。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大力的扶持我国的制药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期待我国能够自主研发抗癌新药,惠及中国乃至全世界的癌症患者。
我在《吃什么呢?——舌尖上的思考》一书里说过:有批号,再***的药也是真的;没有批号,再真的药也是***的。
在很多国家,如果药品没有获得本国的正式批号,那是不可能正常销售的,按照法律会以销售***药查处;相反,如果一个药本来没有什么效果,但是如果蒙混了一个批号,那就可以光明正大地销售了。
不幸的是,很多人不理解这句话。
肝癌患者翟一平被刑拘,原因就是涉嫌销售***药。他从国外代购的药物,虽然有国外的药物批号,但是没有中国的批号,他在原售价上加价了5%,不管这个加价是否合理,是否是良心价,这个行为已经坐实了他所做的是一种商业行为,销售的商品又是药品,根据有关法律,就是属于销售***药。
新闻里提到,翟一平的代理律师认为,“是不是***药,不能一刀切,应该依据最终效果决定。”
从网上获得的资料来看,肝癌患者翟一平的罪名是涉嫌销售***药。
(1)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他从国外代购的药物,并没有获得国内的销售批准,也就是没有批准文号,不管其有没有治疗效果,法律上都算***药。有证的,再***的药也是真药,比如最近出事的疫苗。
(2)他在原售价上加价了5%,这就是一种销售行为。不管他是否为代购付出了成本,是否真正有获利,销售***药这条罪名应该是逃脱不了的。
相比之下,“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一没有加价,二没有直接收取药款,所以最终罪名没有坐实,检察院撤诉。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条款生搬硬套就失去了其意义。
让我们看看网上流传的2个小故事:
(1) 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进行了一桩面包偷窃案庭审。偷面包的是一位老太太,其偷面包的目的是喂养饿了几天的小孙子。老太太认罪,法官裁定10美元的罚款,然后起身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并要求现场每个人放进50美分,他说:“这是为我们城市的冷漠所支付的罚金。”
(2)一位美国女子因为违规停车,在短时间内被开了5张罚单,在法庭上,她需要缴纳400美元的罚款。
然而女子失声痛哭,这不仅对她来说是一笔巨款,而且她还经历着一系列不幸的遭遇。儿子被杀,被停社保、失去住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救命产品也有***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救命产品也有***货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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